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应当与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生活垃圾设施的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时序。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