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人员、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处理台账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