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人员、设施、设备或者未保持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处理台账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