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