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混运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