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