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组织、动员、宣传、指导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