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