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评估激励机制,按照相关规定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奖励、表扬、积分等方式,鼓励家庭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