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急处理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因突发事件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