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回收利用。
(二)有害垃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处理。
(三)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变卖、转让厨余垃圾,不得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不得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四)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