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管理责任人进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向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