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接收、处理生活垃圾,及时处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配备符合要求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人员以及设施、设备,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理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以及资源化利用产品销售流向等信息,并定期向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系统联网,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五)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向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六)法律、法规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