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车辆和作业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防渗漏,并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和运输单位名称。
(二)按照生活垃圾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设施或者集中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并避免交通拥堵和噪音扰民。
(三)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分类质量等信息,并定期向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以及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等。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