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