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辖区内生活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