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公示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以及投放方式等分类投放要求。

(二)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完好洁净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三)在责任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指导、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规定或者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的,应当及时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向县(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