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
(二)有害垃圾,是指充电电池、纽扣电池、荧光灯管、含汞温度计、药品、油漆、杀虫剂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
(三)厨余垃圾,是指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遵循因地制宜、简单方便、经济适用的原则,参照相关规定、标准实施。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