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减少包装物的使用,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市、县(区)商务、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