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计量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通知举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应向举报、投诉者说明原因,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