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应当事先提出监督检查计划,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实施计量监督检查一年不得超过两次,但发现有违法嫌疑需依法调查的除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