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属于出版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