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五章 计量监督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计量监督检查;不得纵容、包庇计量违法行为;不得拒绝提供发票、帐册等有关资料;不得擅自启封、转移、变卖、损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封存的计量器具及其他有关物品。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