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章 商贸计量第十五条已修改商品经营者或提供服务者,应当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和服务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计量器具。各类集贸市场和商场应当设置无偿使用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