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

商品经营者或提供服务者,应当配备和使用与其经营和服务项目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计量器具。

各类集贸市场和商场应当设置无偿使用的公平秤、公平尺等计量器具。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