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第十四条已修改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和为社会提供计量公证数据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取得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复查。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计量公正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计量公正数据可作为贸易结算、仲裁裁决、执法监督的依据。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