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认证第十三条已修改计量检定机构自接到送检计量器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定、校准工作,确需延长时间的,应当与受检单位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