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