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违规充电、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