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第一项行为,应当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安全疏散设施和消防车通道,或者未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的;
(二)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未按标准设置消防标识的;
(四)地下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未配备自救器材和辅助疏散设施的;
(五)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的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的;
(六)长途客运汽车、城乡公共交通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未配备消防器材和逃生救助工具的;
(七)使用不合格的配件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八)使用不合格的灭火剂维修灭火器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