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控告和制止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