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对消防公益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物)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公益活动,资助灭火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死亡人员的亲属。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