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