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五章 灭火救援第五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开展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调整消防站建设发展规划,完善消防站和配套设施建设,配备执勤消防车辆和各类救援装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