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六条有效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根据灭火救援需要,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应当服从调度和指挥,独立或者协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扑救火灾或者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