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第五十五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志愿消防队应当定期组织灭火技能培训,增强火灾扑救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灭火救援演练。鼓励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单位为消防队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