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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有效

除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以及社区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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