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建立特勤消防站;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特勤消防站。

特勤消防站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处置特殊火灾、危险化学品、地震灾害等所需的灭火和应急救援装备。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