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当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国家和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国家一类口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