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禁止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安装插座给电动自行车或者电瓶充电。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