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性能应当符合国家要求。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体育场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配置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并配置智能充电控制设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