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棉花收购、加工、仓储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落实各项防火措施,保证棉花堆垛的防火间距、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要求。

粮油加工、储存场所和使用农机具作业的麦谷场等,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做好灭火应急准备。

打晒、堆放粮食、饲草等作物的场所,应当与火源和电力架空线保持消防安全距离。

禁止在农业耕种、收获季节和大风天气焚烧秸秆、麦茬。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