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在营业时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