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共娱乐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在营业时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

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