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责任,严格管理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并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安全疏散设施、消防车通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