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九条有效新建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标识,提示安全疏散的注意事项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使用者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标识。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场所,其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配电室等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标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