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七条有效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保温材料在施工、安装前,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无质量证明文件的,不得同意使用;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