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六条有效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