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

经审查同意的消防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