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五条有效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的消防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