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城乡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和验收;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应当根据城乡发展需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