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电子政务、智慧城市建设以及城市信息化大数据系统平台,建设城市消防大数据库及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为火灾防控、风险监测预警、监督管理、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鼓励其他单位接入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