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通信、市政供水、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编制、公布并实施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乡、镇和村消防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实施。消防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