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职责第十八条有效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等有关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协作机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执法信息共享等工作的协作,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风险防控联动,提高监管效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